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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時違背某些婚姻要件,依法應當撤銷的婚姻。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因此,被脅迫的婚姻屬于可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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