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考核大綱》里規定鍋爐操作人員是指鍋爐使用單位從事在用鍋爐運行操作的人員。 鍋爐操作人員分為I、II、III級,其工作范圍如下:
I級,額定工作壓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且額定蒸發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鍋爐,以及額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0.7MW的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II級,額定工作壓力小于3.8MPa的蒸汽鍋爐,以及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III級,額定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蒸汽鍋爐。
III級鍋爐操作人員可以從事II、I級鍋爐操作人員的工作,II級鍋爐操作人員可以從事I級鍋爐操作人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