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三種:未經被代理人授權的代理、超越被代理人授權范圍的代理、代理權過期后的代理。
1、未經被代理人授權的代理:民事主體未經他人授權,也沒有法律的規定或國家主管機關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義所為的行為。
2、超越被代理人授權范圍的代理: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屬于無權代理。
3、代理權過期后的代理:代理權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銷、有效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已完成或附解除條件之代理中在因條件成就而消滅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