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150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
交通警告標志是用圖形符號和文字傳遞特定信息,用以管理交通、指示行車方向以保證道路暢通與行車安全的設施。適用于公路、城市道路以及一切專用公路,具有法令的性質,車輛、行人都必須遵守。交通標志分為主標志和輔助標志兩大類。主標志中有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示標志和指路標志四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