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立案后,會進行偵查活動。偵查活動包括兩部分內容:一、調查取證。二、對現行犯或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第一部分,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取證的具體內容,包括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對現場進行勘驗、搜查等等。
第二部分,采取強制措施。偵查機關在調查取證的同時,會根據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
經過偵查,辦案機關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并會決定結束偵查活動,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對于偵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的,公安機關會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