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屬于學生身份,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實習等,不視為就業,不受勞動法調整和保護,因為實習生并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實習階段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只有勞動關系才可以辦理社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件》規定,學生不在征繳范圍,因此不能繳納社保。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