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與同居的區別有:
1、有無結婚證。
2、財產的界定。登記結婚后取得的財產,一般視為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另有約定的除外),離婚時可要求分割,一方因故去世后,另一方有財產繼承權;而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視為一般共有,一方因故去世后,另一方一般不得繼承其財產。
3、同居期間,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又與第三人同居的,除事實婚姻外,不違反法律規定,是被允許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解除同居關系、分割財產等,但不能要求損害賠償;而結婚后,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則有可能構成重婚罪,而無過錯方在提起離婚訴訟時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甚至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