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經營后,或因為預定的存續期限已滿,或因為合伙人之間產生無法解決的糾紛,或因為合伙的目的未能達到,合伙人無意經營下去,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宣告中止營業,辦理清算手續。合伙清算過程中,每個合伙人對合伙債務都負無限連帶責任,共同發擔經營盈虧。
合伙企業清算程序可分以下四個步驟:
1、變賣企業資產;
2、確認清算損益、支付清算費用;
3、收回債權、清償債務;4、分配剩余資產。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二條,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