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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GB50352—2005》 6、10、3第4條規定:窗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臨空的窗臺低于0.80m時,應采取防護措施,防護高度由樓地面起計算不應低于0.80m;
2、住宅窗臺低于0.90m時,應采取防護措施;低窗臺、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
3、采取措施:加欄桿;窗臺在500以上時,可以在窗臺上加欄桿,總高度不低于1000;窗臺高度在500以下是欄桿必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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