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返還定金:
1、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
2、交付定金后開發商又拒絕出售房屋的。
3、交付定金后開發商不能開發或預售該商品房,導致購房合同無法簽訂的。
4、出現合同約定的退還定金的情形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15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