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伙企業法》第45條、第48條規定,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五)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六)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七)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八)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九)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