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指的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親屬在上訴期間是否可以探視的規定:
1、在刑事判決書未生效前(二審期間)是不能探視的。
2、一般在判書生效后移到監獄執行后能正常探視。
3、判決未生效,家屬不能探視,律師可以幫忙探視。
4、領了判決書還未過上訴期,家屬還不能去探望犯人,是因為判決還沒有生效,另外與案情也有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