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結婚證表示雙方當事人已經締結婚姻關系,是真正結婚。
結婚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這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愿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年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齡后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法在總則一章中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領了結婚證即為真正結婚,如果之后夫妻雙方當事人感情不和的,可以向民政局登記離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