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和法人注銷,表示公司法定主體資格已消失,是不能再做為訴訟主體資格的。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銷的,應變更其清算組織為訴訟當事人。未成立清算組織的,應變更其清算責任人為訴訟當事人。
若該公司股東存在出資不足或者注銷后有公司財產剩余的,可以起訴該公司的股東。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