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歷史的主體。從總體上說,歷史的主體就是人,而不是之神(如宗教)或絕對精神(黑格爾)或理念(柏拉圖)。進一步具體地說,歷史的主體或者說歷史的創造者不是所有的人,也不是個人,而是群體,更確切地說,是人民群眾。
2、社會歷史的客體,就是歷史主體活動的創造物和改造對象,主要是各種社會關系、制度、思想體系等等,當然也應該包括人自身,換言之,歷史主體在一定條件下也成為客體。
社會歷史指本物種社會已發生的事件、經歷的過程以及對這些事件和過程的記述。中國東漢許慎編著的《說文解字》中解釋:"歷,過也";"史,記事也"。"歷史"一詞在英語和俄語中均來源于古希臘語,意為關于過去事件和已知東西的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