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性質用途不同:人防車位的使用權限由城市的人防辦公室授權給建筑物的建設機構,而建設機構可以將人防車位的使用權轉讓給個人和機構。人防車位,不得出售。通常適用于一些人防工程,是指為了保障戰亂時期人員的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位于地下的防護建筑,為國家強制要求配套的建筑,開發商或者物業都沒有出售的權利。
2、使用年限不同:人防車位由于沒有產權的買賣僅是一種租賃行為,也就是說租賃車位,《合同法》中租賃期限最多20年,而非人防車位的使用年限與房產期限70年一致。
3、車位建筑結構不同:普通產權車位常建設在地面或者樓層,而人防車位位于非人防車位更下的樓層。人防車位會設立厚重的防護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