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自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后,公民就可以每月到指定銀行領取自己的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