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旅游法》第10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
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私自承攬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費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