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后未滿一年的,因反悔原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原協議,重新分割財產,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據。離婚后超過一年的,不能再就財產分割協議反悔。
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關鍵在于雙方在離婚時達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簽訂是否存在欺詐和脅迫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