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人需要承擔的舉證責任是:
1、商標權利人對其實際使用商標的情況負有舉證責任。
注冊商標權利人對其注冊商標所享有的支配權,并不是絕對的、不受約束的。
2、商標權利人應舉證證明其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上實際使用了請求保護的商標。
注冊原則下要求的商標使用必須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的使用。
3、商標權利人不能舉證證明其實際使用過請求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63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可以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