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在“假離婚”后若反悔或欲按照夫妻關系處理有關財產而產生訴訟時,人民法院將依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來審查當事人的“假離婚”行為是否有效。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條件下,“假離婚”時的離婚協議將被視為有效,“假離婚”時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依法有效,即使將來復婚,復婚前已經分割的財產也屬于婚前個人財產,而不會隨著復婚而變成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