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與被教育的關系,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與學生作為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雙方地位不同,權(quán)利、義務也不同;
2、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教師履行教育學生、培養(yǎng)學生的法定義務是通過教育教學活動進行的,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對學生的管理是教育學生的重要方式,也是達到教育教學目的和國家教育質(zhì)量標準的重要保障;
3、保護與被保護的關系,在教師與學生的法律關系中,教師與學生具有保護與被保護的關系。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不僅要教書育人,還負有保護學生身心健康、保護學生不受侵害的職責和義務;
4、相互尊重的平等關系,在教育活動中,教師是教育者,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的責任,但從作為平等的社會成員來講,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與學生存在相互尊重的平等關系。教師在教育教學互動中有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對待學生的法律義務。教師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都必須建立在尊重學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