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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英國商人從西印度群島運來一批西紅柿。按美國當時的法律,輸入水果是免交進口稅的,而進口蔬菜則必須繳納百分之10的關稅。紐約港的關稅官認定西紅柿是蔬菜。
理由是:它要進入廚房,經過烹制,成為人們餐桌上的佳肴。商人則認為應屬水果,西紅柿有豐富的果汁,這是一般蔬菜所不具備的;它又可以生食,同一般蔬菜也不一樣,形狀色澤也都應當屬于水果范疇。雙方為此,爭執不下,最后只好把它作為被告,送進美國高等法院,接受審判。 經過審理,法院一致判決:無論是生吃還是熟食,它總是同飯后才食用的水果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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