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和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等方面全面發展。
5、制止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