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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應以出口貨物離岸價(FOB)為計稅依據,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按出口發票上的金額作為出口銷售收入,實際支付境外運費、保險費和傭金時,在取得發票和支付憑證的當月,匯總沖減出口銷售收入。
因此, 出口商品的銷售收入,一律以離岸價[FOB]為入賬基礎,如按到岸價[CIF]對外成交的,在商品離境后所發生的應由我方負擔的以外匯支付的國外運費、保險費、傭金(包括明傭和暗傭)和銀行財務費等,以紅字沖減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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