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據此,取保候審有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適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只要當事人符合辦理取保候審的條件,即可選擇“人保”或者“財保”的方式辦理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