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離婚后一方所欠的債務由個人承擔,所以離婚后由一方個人的財產償還債務,另一方是沒有償還義務的。
夫妻在解除了婚姻關系之后,對于一方欠下的債務,不管是發生在結婚的登記之前,還是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既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那么就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存在而轉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這筆債務,就應當由欠債的一方來承擔償還責任,不管是否離婚其配偶都是沒有還債義務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