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些男女確定關系后會同居,等到同居后雙方感情發生變化,無法繼續維持同居關系的,就會解除同居關系。因為同居期間雙方的財產發生混同,難以區分,但是解除關系時要進行分割,那么,這時候要先區分同居財產。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以及處分的財產,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1、雙方的工資、獎金;
2、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雙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雙方的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