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查封,是指對尚未在登記機構進行物權登記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準或者備案等預登記手續、被執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權期待權的房地產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法院制發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查封登記手續。
預查封期限是2年。被查封人辦理完畢產證后,預查封轉為正式查封,查封期限從預查封之日起算。
【法律依據】
《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七條規定,預查封的期限為二年。期限屆滿可以續封一次,續封時應當重新制作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預查封的續封期限為一年。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再續封的,應當經過所屬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且每次再續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