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善意取得制度又叫即時取得制度。即時取得,顧名思義就是在交易中須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如果約定一方在交了錢之后標的物(給付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即用來交易的物)的所有權過一段期限后發(fā)生轉(zhuǎn)移,則在此情況下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須滿足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標的物必須是動產(chǎn);
2、交易必須是有償(贈與,繼承均為無償);
3、須有所有權人脫離所有物的意思,即無權處分人須獲得他人財產(chǎn)并處分之,在此前提下才有可能發(fā)生善意取得;
4、受讓人須為善意,具體表現(xiàn)為交易中以合理的價款購得該標的物。若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zhuǎn)讓或者買受該標的的,均不適用善意取得。
符合以上構成要件的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構成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可據(jù)此對抗原權利人。原權利人可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返還不當?shù)美?/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