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和實習期不一樣。主要存在以下區別:
一、身份不同。處于試用期中的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于實習期間的一方是在校學生。
二、權利義務關系不同。試用期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于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三、主體間的關系依據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范,而實習期的權利義務關系歸民法調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