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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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