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立法繼承自《唐律》,規定“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即奸從夫捕,如果丈夫要追究,官差才會逮捕奸夫。刑徙一到兩年,官員僧侶罪加一等。同時,只有在通奸當場,丈夫殺人無罪。
中國古代歷代法律都把通奸行為規定為犯罪,那時通奸又稱為“和奸”。最早關于通奸罪的說法見于《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對通奸者處以宮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懲罰。清朝的法律沿襲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許私刑,允許捉奸,并可當場殺死通奸男女。直到1936年1月1日頒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現了對等的處罰:“有配偶而與人通奸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相奸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