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3號文件即人險1983、3號,該法規是原勞動人事部發布的一則通知。
經請示國務院同意,并與財政部、民政部研究,現對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問題,作如下通知:
1、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或享受供給制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一九四八年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現在仍在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的老工人(含軍隊無軍籍的工人),退休后照發本人原標準工資。
2、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現在已經退休的老工人,可以從本通知下達之月起改變退休待遇,發給生活補貼。過去的一律不予補發。
3、上述各項待遇所需的費用(包括改變后增加的費用),均由原支付退休費的單位發給。
4、按照本通知的規定享受退休待遇和生活補貼的老工人,其政治待遇以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與一般退休工人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