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調解書只能在簽收之前反悔,則法院應當及時判決。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的,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反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九條 調解書需經當事人簽收后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應當以最后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調解書生效日期。第一百五十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的,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調解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