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還有公有住房租賃證。《租用公房憑證》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建立租賃關系的合法憑證。承租人憑《租用公房憑證》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戶籍手續(xù),由同住人申請。
公有居住房屋租賃,應當使用市房地資源局統(tǒng)一印制的《租用公房憑證》。對未發(fā)放《租用公房憑證》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補發(fā)。對已發(fā)放《租用公房憑證》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換發(fā)。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應當在承租人要求辦理受配房屋或者承租權轉讓、交換、租賃戶名變更手續(xù)后15日內發(fā)放《租用公房憑證》。《租用公房憑證》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建立租賃關系的合法憑證。承租人憑《租用公房憑證》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戶籍手續(xù)。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出具與實際不符的租賃憑證,造成當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