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抵扣進項稅,但是抵扣相應的進項稅。無論是銷項稅的處理,還是進項稅的處理,都有法規(guī)依據(jù)。
視同銷售的作用有兩個:
一是防止納稅人逃稅。比如投資或分配,如果先銷售貨物,再用貨幣出資或分配,在銷售環(huán)節(jié)肯定要納稅。如果直接用實物出資,就可以不繳稅,則納稅人就可能改變模式,直接用實物出資或分配,這就為少繳稅提供了一條通道。
二是防止增值稅鏈條的中斷。增值稅之所以能否避免或減輕重復征稅,就在于環(huán)環(huán)相接的抵扣機制。如果不視同銷售,不計算銷項稅,則下一環(huán)節(jié)無法抵扣,鏈條的中斷,導致重復征稅。
視同銷售的規(guī)定,有兩個特點:
一是貨物離開本納稅人,形成一個完整的銷售過程,除(四)、(五)外的其他項目,都是這個特點。既然形成銷售了,就應計算銷項稅了。
二是沒有離開本納稅人的貨物,都是有增值額的。無論是自產貨物,還是委托加工貨物,都是有增值的,有征稅對象的。既然有征稅對象,也該征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