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沒有權利對學生進行罰款及停課。
對學生課以罰款則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因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個方面,學校有對學生予以紀律處分的權力,但卻沒有對學生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只有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規(guī)定,學校對學生的處罰只有警告、記過、退學等行政處罰方法,而沒有賦予學校罰款權。學校這樣做是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的。受處罰學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反映情況,要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