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應當等同于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繼父或繼母需要收集以下證據材料來爭取繼子女的撫養權:
(一)證明自己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證明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四)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五)已方收入穩定、對方收入不穩定長期離家不回;
(六)對方有不良嗜好、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
(七)已方思想品德好、對方對離婚存在過錯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和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