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服刑人員離婚來說,則考慮以女方生活居住地法院為主,女方不是本地人則以常住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
由于服刑人員人身自由受到法律限制的情況下,法院會組織工作人員前往監獄與服刑人員溝通調查。如果與服刑人員達成一致,那么就在監獄里制作調解書并且結案,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等同于離婚證。如果服刑人員不同意離婚的,法院則選擇開庭日期和場所并且告知獄警,由獄警羈押服刑人員前往法院出庭離婚訴訟官司。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