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面積分攤情況如下:
(1)應分攤的公共面積:各產權戶的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配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為整幢建筑服務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套(單元)與公共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2)不應分攤的公共面積:從屬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車位或專用車位;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設施或架空層。
相關說明:
公攤建筑面積又叫公用建筑面積是指由整棟樓的產權人共同所有的整棟樓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積。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