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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未經(jīng)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chǎn)的屬于無效民事行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的由處分人賠償。
【法律依據(jù)】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作出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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