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設計時有下列禁忌:
1、商標不能用地理名稱。
2、商標所用外文要沒有姓氏的含義。
3、不宜采用數字作為商標。
4、商標的文字、圖形、顏色等應避免有不好的含義。
5、商標不得使用有特殊意義的標志,如國旗、國徽等。
6、商標不能缺乏顯著特征。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11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