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后買房的,房產證上不一定必須寫夫妻雙方的名字。因為夫妻雙方只要是在結婚后購買的房屋,不論登記在哪一方的名下或者是登記在兩人的名下,都應當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并且這種共同財產是按份共有,夫妻雙方對于該房產都享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