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和選舉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和解放軍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總數不超過3000人。
具體分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1、省、自治區、直轄市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人口特少的省,代表名額不少于15人。
2、全國少數民族選全國人大代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參照各少數民族人口數和分布等情況,分配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特少的少數民族至少應有代表1人。
3、解放軍應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配,單獨進行選舉。
4、歸國華僑應選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為35人。
5、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為36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為12名,臺灣省暫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為1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