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規定:
1、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規范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程序,促進旅游景區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2、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及國家旅游局頒布的有關評定細則進行;
3、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遵循自愿申報、分級評定、動態管理、分類指導的原則;
4、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正式開業從事旅游經營業務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區,包括風景區、文博院館、寺廟觀堂、旅游度假區、自然保護區、主題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游樂園、動物園、植物園及工業、農業、經貿、科教、軍事、體育、文化藝術等旅游景區,均可申請參加質量等級評定;
5、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是指對具有獨立管理和服務機構的旅游景區進行評定,對園中園、景中景等內部旅游點,不進行單獨評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