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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與交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應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完成,也就是說發還被扣車的期限至遲不能晚于領取事故認定書之后五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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