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發票丟失了,可以讓開具發票的公司拿原件復印一份,到雙方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首先要到辦稅廳領取并填寫《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并且要在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