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復議時間規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當地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部門,如上一級公安局復議。
【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