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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給付的財物屬于婚約財產,婚約解除后應當返還。如果不屬于婚約財產,則不需要返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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